应对Rule B扣押令策略浅议
基本案情:
舟山某公司与塞浦路斯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舟山公司向塞浦路斯公司出售船舶。后因船舶生产中所需元件需求受市场供应限制,故而减慢了生产进度,无法按时交船。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了补充协议,签订了同意延期交船的合同。而后买方银行紧缩资金导致买方无法付清船款,故欲以卖方延期交船为借口取消交易,并要求卖方全额退还定金。同时,买方又怕卖方将船转卖他人而导致收不回定金,因此向美国南区法院申请了Rule B扣押令,经法院审查后签发了Rule B k扣押令,要求银行冻结了舟山公司的美金账户,从而导致该公司的外贸活动极为不便。
案件分析:
美国海事诉讼适用的法律是《若干海事请求补充规则》(简称《海事补充规则》),其由Rule A至Rule G七条字母规则组成。其中“B规则扣押令”规定“当原告对被告享有海事请求权时,如果被告不在法院辖区,原告可以申请扣押由第三人保管的被告的财产(最多不超过其请求的数额)”。也就是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海事诉讼补充规定B条规定的申请人诉讼时的扣押程序。该条规定在原告有证据证明其对被告有海事索赔权,却在法院管辖区域内找不到被告时,经法院审查,可签发扣押令,扣押第三人占有的被告的财产。海事查封的标的不仅包括海事财产,还包括所有属于被告的、位于法院管辖境内的货物或动产包括由第三人占有的属于被告的财产或利益都可以被查封。即无论是被告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甚至是银行帐户都可以查封。同时,跟一般的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不同,美国的“Rule B扣押令”赋予法院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准许原告申请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时间紧急情况之下,法院也有权不检查原告的申请而直接做出裁定允许原告的申请。
专家意见:
一、Rule B 扣押的防范措施
原告欲获得Rule B扣押救济须满足三个要求:(1)诉因系海事海商争议;(2)在法院辖区内“无法找到”被告(“not found within the district.”);以及(3)被告在法院辖区内拥有或很快将拥有财产(the defendant has, or shortly will have, assets within the district)。由此可见,我国公司美金账户是否可能面临Rule B的扣押,首先看双方的贸易合同是否属于海事海商合同。就本案而言,美国法院目前倾向于认为船舶买卖合同是属于海事合同,认为船舶是海事贸易的核心,就船舶买卖合同所产生的诉求是海事诉求。本案纽约南区法院的Scheindlin法官(他的判例对于纽约的其他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没有约束力)也一向认为船舶买卖合同是海商合同,从而改变了自Ada案确立的船舶买卖合同不是海商合同的先例。因此,我国公司在与外国公司签订合同时,应首先明确合同的性质,如是海事合同,应注意防范发生争议时美金账户受到Rule B扣押的不利情形的发生。
纽约南区法院是否能签发Rule B的第二个条件是在法院辖区内“无法找到”被告,最近,纽约南区法院的大多数法官认为一个在纽约州登记获准开展经营活动并在该法院辖区委派有接受送达的公司将为视为Rule B扣押意义上的“可以找到”,因此不可以对之进行Rule B扣押。2009年3月19日在STX Panocean (UK) Co., Ltd. v. Glory Wealth Shipping Pte Ltd.一案中上诉法院裁决也确认营业登记可以阻止Rule B扣押。该裁决现在对纽约南区的所有下级法院法官产生约束力。基于该裁决,我们预期,未来寻求在纽约进行登记的与海上贸易有关公司的数量将会有一个增加。
需要指出的是,在登记之前,每个公司应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慎重考虑。因为尽管登记虽然可能阻止自己的财产被Rule B扣押,但这同时也意味着该公司将受纽约法院的管辖,该公司在纽约将可能因为各种诉因被起诉,而在登记之前情况本不是如此。另外,登记也使得该公司会受到美国各种各样的法律的管制,包括禁止与某些国家的政府(如伊朗)进行商业交易的法律。
二、发生Rule B扣押时的应对措施
Rule B扣押发生时,我国公司应根据该扣押行为对本公司的外贸活动的影响做出积极恰当的反应。
1)公司在收到法院的Rule B扣押法令时,应仔细翻译和阅读该法院的司法文书,司法文书对被扣押方所可能采取的救济措施及其操作程序会有详细的描述,通常的救济措施为被扣押方可立即申请法院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原告需提出证明扣押令不应被撤销的理由,若此时原告提出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能采信时,Rule B扣押将会被撤销。
2)直接与原告方及其律师取得联系,由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方案,若能及时达成解决方案,可由原告方主动撤回 Rule B 扣押。
3)通过第三方如商会调解组织出面进行调解,由商会调解组织向原告发出调解征询函,促成双方尽快达成争议和解方案并撤销Rule B扣押。
事实上,如原告不及时提出仲裁或诉讼程序, Rule B扣押令的扣押行为通常不超过60天(原告申请续展时不超过90天),60天后法院将自动撤销Rule B扣押。我国公司在海事海商合同发生争议时,也可以利用Rule B规则申请扣押被告的美金账户,以此来向对方施加压力促成对方主动和解。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调解中心(供稿)
联系电话:0571-8585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