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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班轮公司按照上限被罚


www.zjport.gov.cn  编辑时间:2007-06-18  
    “即使按照上限处罚,对于财大气粗的班轮公司而言,这种处罚力度微乎其微。但政府作出的姿态是值得肯定的。如何处理抱成一团的班轮公会与国内弱小的托运人之间的矛盾,还需政府主管部门的政治智慧。”青岛一位刘姓专家表示。

  交通部按照按照《海运条例》规定,在1万至5万元罚款额度内选择上限,对违规提高码头作业费的两家运价协议组织的18家成员公司作出严厉行政处罚。6月7日,交通部对非正式南亚运价协议组织(ISAA)和非正式红海运价协议组织(IRSA)的18家成员公司按最高处罚标准给予行政罚款,总额达135万元。

  同时,交通部对ISAA秘书处编造虚假文件、误导成员公司提起申诉的行为给予严正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交通部水运司国际航运处处长熊伟表示,涉及中国航线的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引以为戒、吸取教训,所有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开展活动,都必须依法经营,遵守中国相关法规的规定。

  今年3月,ISAA、IRSA、IADA(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RA(非正式运价协议组织)4家运价协议组织宣布,将分别于5月15日和6月1日起提高在我国华南地区THC的收费标准,立即引起了中国货主组织的强烈反对。

  交通部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ISAA和IRSA两家运价协议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向交通部备案其组织协议章程、未按规定与托运人组织进行充分有效协商等相关违规问题。IADA和IRA虽向交通部备案,但其各成员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中,均未依照规定提交运价协议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备案事项说明书,未详细说明提高THC收费标准的理由和依据,也未提交与中国境内的相关托运人组织进行充分有效协商的有关情况。交通部否决了这四家班轮公会的提价行动。同时,交通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海运条例》)第48条规定,对其18家成员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在随后的申诉期中,ISAA的4家成员公司分别向交通部提交申诉材料,提出ISAA秘书处曾于2006年9月22日向交通部备案了其组织章程,要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然而,经交通部调查核实,发现所谓ISAA备案组织章程的证明文件,是事后编造的,因此,可视为ISAA未向交通部备案组织章程,驳回这4家成员公司的申诉。同时,交通部水运司与这些提出申诉的公司代表进行了沟通,这些公司均表示不能容忍ISAA秘书处编造虚假文件并误导成员公司的行为,对由于ISAA秘书处的误导而提交虚假文件向交通部表示道歉,并自行撤销申诉。

  根据《中国交通报》的报道,针对交通部的处罚,商船三井(中国)有限公司的代表张健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对此处罚没有疑问和意见,此处罚结果合理。商船三井加入的是ISAA,对于ISAA秘书处制造出的“误会”,张健华认为主要是由于秘书处对《海运条例》及相关法规理解不足造成的,为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他表示将加强其公司内相关负责人与ISAA秘书处的沟通。

  中国外经贸企协货主协会对结果表示满意,并感谢交通部为规范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依法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作出的努力。

  被处罚的18家成员公司分别为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赫伯罗特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达飞海运集团、北欧亚货柜航运有限公司、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东京船舶株式会社、太平船务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萨姆达拉船务公司、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阿拉伯联合国家轮船公司、印度国家航运公司、现代商船株式会社。据悉,这18家成员公司都没有提出复议申请。